练明洪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来源:练明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量:2241

案例:2006年7月28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发电厂工程指挥部、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罗定市罗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09103.53元。2. 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发电厂工程指挥部、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罗定市罗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7302289.77元(以5409103.53元按月息18%从2000年4月28日起计至2006年7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拖欠的金额按月息18%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 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发电厂工程指挥部、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罗定市罗电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指挥部经与罗定市置业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承建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承建罗定市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土石方、道路、挡土墙等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人依约进行施工。就在准备大规模施工时,罗定市人民政府认为工程大,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合法的工程承包者。为此,置业公司进行投标,1996年5月2日,罗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通知置业公司,称经对各投标单位所报标函综合分析,电发厂挖土、填土工程由置业公司中标。《承建工程合同书》约定,土石方工程量为831204立方米,单价为18.3元/立方米,工期为6个月。后因施工中发现有大规模的正坚石,置业公司与指挥部经于1996年1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单价18.3元/立方米变更为20.3元/立方米.后因发电厂扩大面积,增加了工程量,双方于1996年12月8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量209853立方米。截至199年3月2日,施工人已完成90%以上工程,置业公司与指挥问签订《关于罗定发电厂主厂房、煤场、土石方平整工程量完成情况》(以下简称《工程量完成情况》)对此确认。2000年4月28日,双方经验收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1978207.06元,其中**占50%即10989103.32元,已支付558万元,尚欠**5409103.53元。2001年9月25日,**向指挥部追款,指挥部再次确认拖欠**工程款5409103.53元。后**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提供了《承建工程合同书》、《关于罗定发电厂土石方平整承建工程的补充协议》、《挖填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书》、《延期补充合同书》、《工程合同延期合同》、《结算单》、《欠条》等证据。2011年12月20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据以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完成情况、欠条等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067元由**承担。

一审判决后**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定市罗电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委托出庭参加诉讼,我方坚持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合同等属无效合同。法庭争议焦点为:**与指挥部签订的合同等是否有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仅提供了《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欠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土石方工程量,现卢某、段某等作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已承认《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欠条》是虚增出来的,**起诉的理据不足。指挥部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指挥部据此出具给**确认尚欠其工程款的《欠条》,因当事人恶意串通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借用有资质的置业公司名义与指挥部签订《承建工程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工程量完成情况》、《欠条》均为无效,2012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67元由**承担。

点评:本案**等实际承包人通过行贿而取得发电厂土石方工程,并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人在工程测量时通过行贿测量人员,虚增工程量,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其与指挥部签订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欠条》无效。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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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练明洪
  • 执业律所:
    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5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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